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4 来源:教务科
保护视力色:

教职〔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语委,广东省高教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自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国语[1993」68号)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工作进展并不平衡,一些省、市的有关部门和部分学校对此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任重道远,还需付出艰苦的努力。为了推动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评估,尽快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根据1996年3月全国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交流汇报会讨论的意见,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制定了《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现将这个《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检查评估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是为职业中学实现普及普通话工作第二阶段目标(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指引努力方向,便于学校进行形成性自我评估的指导性标准;同时作为上级教委、语委对学校进行阶段性检查评估的主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和语委应据此制定供检查操作用的评估标准,在不增减本《标准》评估指标和评估要素的前提下,确定各项评估要的良、中、差级的描述和分值(对3项评估指标的权重赋值可在20%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同时,制定从现在起至2000年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工作计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操作用评估标准和检查评估工作计划出台之前,应及时将本《标准》逐级向下转发直至学校。

  二、检查评估的步骤、方法。检查评估的步骤是:首先由学校进行自我评估;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地方主管教委(教育局)和同级语委联合对学校进行检查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和语委对地方检查评估的结果进行抽查;国家两委对省级检查评估结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工作、检查评估标准、评估结果等,必要时对业经检查评估的学校进行抽查。

  检查评估的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听课以及对师生进行普通话口语测试(对普通话口语教师和语文教师还应进行普通话知识笔试)。

  检查评估小组由教育行政、教研部门和语委办公室的人员组成。

  三、检查评估结果的认定。学校检查评估结果的认定:在百分制评估标准中,达到90分为"优秀",达到80分不足90分为‘良好",达到70分不足80分为"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地区检查评估结果的认定:在一个地区(市或区、县)内,90%的职业中学达到"合格"以上水平,可认定该地区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达标"。在地区"达标"的前提下,地区评估优良率(即获"优秀"和"良好"的校数与总校数之比)达到60%的,该地区可评为"良好";达到80%的,该地区可评为"优秀"。

  在第二阶段检查评估中获"优秀"成绩的学校,可由省级或地市级教委。语委授予"普通话校园语言示范校"称号。

  四、检查评估的进度。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市区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第一阶段(普通话成为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的检查评估应于1997年底前完成,第二阶段(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检查评估应于1999年底前完成;其他城镇职业中学第一阶段的检查评估应于1998年底前完成,第二阶段检查评估应于2000年底前完成。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或学校可以提前或直接进行第二阶段的检查评估。

  农村职业中学检查评估的标准和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语委确定。

  五、各级教委要将普及普通话工作列入职业中学校长任期目标,列为职业中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普及普通话工作检查评估可单独进行,也可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限内同职业中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结合进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语委应及时向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和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报告检查评估的进展情况。 

  七、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检查评估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持续时间较长的工作。各级教委(教育厅、局)要给予充分重视,周密计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必要的人力和经费。各级语委要在普通话业务方面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八、本《标准》同时供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参照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